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簡附民字第22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簡附民字第2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簡附民字第223號附民原告 溫佳寧 附民被告 吳佳鴻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106年度簡字第3180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2月7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鄧希賢
法官蔡直青法官盧鳳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幸芳中華民國106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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