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除字第63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年度除字第六三九號
聲請人香港商環太平洋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白土俊夫 代理人 沈秀琴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九年度催字第五三二號公示催告。
二、附表編號一、二所示之證券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分別於民國(下同)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一日、九十年一月十一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二十一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謝明珠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二十二日
法院書記官陳素卿~F0~T48┌──────────────────────────────────────────────────────┐│附表:九十年度除字第六三九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香港商環太平洋有限│上海銀行東台北分行│八十九年五月二十五日│ 伍拾萬 陸仟柒佰叁│EA二七一0四0│十個│││公司臺灣分公司│││拾貳元│一│月│├─┼─────────┼─────────┼───────────┼────────┼────────┼──┤│2│香港商環太平洋有限│上海銀行東台北分行│八十九年六月二十四日│伍拾萬陸仟柒佰叁│EA二七一0四0│十一│││公司臺灣分公司│││拾貳元│二│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