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易字第1764號
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林哲平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799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案再開辯論,並撤銷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26日所為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依通常程序審判之。
理 由
一、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法院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後,認有不得或不宜者,應撤銷原裁定,依通常程序審判之。刑事訴訟法第291條、第273條之1第2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案前經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26日裁定由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並辯論終結。惟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再開辯論並撤銷簡式審判程序,依通常程序審判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第273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9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徐煥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顏伶純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