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7年度原交訴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7年原交訴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肇事逃逸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原交訴字第3號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天祥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丁經岳上列被告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亦非高等法院管轄之第一審案件,經公訴人於準備程序中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經法官告知協商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同意當事人進行協商程序,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2第1項及第455條之11第2項之規定,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認罪協商程序,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4月26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王麗芳
法官蔡立群法官朱貴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憲修中華民國107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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