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87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8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勞資爭議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878號原告 何仁石 上列原告與被告新北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資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係起訴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特休未休工資新台幣(下同)162,800元,經核屬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3款所定之工資,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2分之1,是本件裁判費原應徵收1,770元,扣除暫免徵裁判費2分之1後,應徵裁判費88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3月17日
勞工法庭法官姚貴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3月17日
書記官湯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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