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78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7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781號公訴人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蘇峻賢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4398號),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3月17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王福康
法官劉桂金法官曾淑婷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3月17日
書記官陳柏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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