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單禁沒字第9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單禁沒字第920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銘煌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1年度聲沒字第87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銘煌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下稱桃園地檢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戒毒偵字第66、67、68、69、7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被告於111年度戒毒偵字第67、69號案件中,為警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品,分別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2款所定之第一級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施用第一級海洛因、第二級甲基安非他命之案件,經本院裁定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認有施用毒品之傾向,再依本院110年度毒聲字第1437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於111年4月8日釋放,再經桃園地檢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戒毒偵字第66、67、68、69、70號不起訴處分,有該案之不起訴處分書附卷可參。
四、被告於上開案件中所扣得之毒品,經鑑驗後分別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清單及附表所示之鑑定報告在卷可佐,而海洛因及甲基安非他命分別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第2款所管制之第一級及第二級毒品,均核屬違禁物,不問屬於被告與否,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均沒收銷燬之,又盛裝毒品之包裝袋,因依該等扣案物之狀態及現今所採行之鑑驗方法,仍會殘留微量毒品,難以與所附著之外包裝袋析離,故應將之一體視為毒品併予沒收銷燬。至於鑑驗所耗損之海洛因及甲基安非他命既已滅失,即無庸宣告沒收銷燬。從而,檢察官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燬,要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11年8月10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陳品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葉菽芬中華民國111年8月12日附表:
編號扣押物品數量及重量原偵查案號鑑定報告1白色偏黃粉末(檢出海洛因成分)1包(含包裝袋1個,淨重1.8280公克,取樣0.0026公克,餘重1.8254公克)111年度戒毒偵字第67號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09年7月14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見109毒偵4362號卷第155頁)2白色粉末(檢出海洛因成分)1包(含包裝袋1個,淨重1.1500公克,取樣0.0036公克,餘重1.1464公克)3白色結晶塊(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1包(含包裝袋1個,淨重2.3040公克,取樣0.0002公克,餘重2.3038公克)4米黃色粉末(檢出海洛因成分)1包(含包裝袋1個,淨重0.26公克,驗餘淨重0.26公克)111年度戒毒偵字第69號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09年10月26日調科壹字第10923017320號鑑定書(見109年度毒偵字第6325號卷第201頁)5白色結晶塊、白色透明結晶(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1)白色結晶塊16包(含包裝袋16個,淨重15.8838公克,取樣0.0298公克,餘重15.8540公克,純質淨重14.4701公克)(2)白色透明結晶5包(含包裝袋5個,淨重4.2460公克,取樣0.0190公克,餘重4.2270公克,純質淨重4.0337公克)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09年10月12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109年11月4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Q號毒品鑑定書(見109毒偵6325號卷第237至242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