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134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1349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理人 陳淑婷 相對人即債務人 林玲燕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肆萬肆仟肆佰壹拾參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六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六月六日起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參佰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伍佰元之違約金,最高以連續三月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8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廖國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