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6年度聲減字第1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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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6年聲減字第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9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公共危險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96年度聲減字第42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肇事逃逸罪,減為有期徒刑壹年玖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2年2月2日犯公共危險罪,經本院以93年度少連上訴字第775號(偵查案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92年度營偵字第324號、92年度偵字第4115號),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月,已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為刑法第185條之4之肇事逃逸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葉居正
法官吳森豐法官吳勇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珍鳳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