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7年度北簡字第38552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原   告 慶同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林明正 律師
複代理人   周志吉 律師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華淵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9月2日所為之判決
,應予補充如下:
主文
原宣示判決筆錄主文第二項應補充為「原告其餘之訴駁回」,原
宣示判決筆錄主文第二項及第三項分別移列為第三項及第四項。
理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裁判有脫漏者,法院應依聲
請或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定有明
文。
二、本件原告依解除契約之法律關係,起訴請求被告給付原告新
臺幣407,4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5%計算之利息。經本院審理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
48,000元,及自民國97年10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
算之利息,逾此範圍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原判決
主文未為「原告其餘之訴駁回」之判決,顯屬脫漏,爰依上
揭規定依職權補充判決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首開規定判決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99年3月12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賴劍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
庭(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
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3月12日
書記官鄭玉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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