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簡上字第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撤銷贈與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簡上字第34號上訴人 許天福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王麗月 因本院三重簡易庭106年度重簡字第1703號返還借貸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800元,上訴人僅繳納1500元,尚不足33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4條第1項後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月31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李世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7年1月31日
書記官林君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