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聲字第147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8年聲字第14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1478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游景新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8年度執聲付字第51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游景新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2年度聲字第1868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4月確定。於102年5月31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8年5月10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2年度聲字第1868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4月確定。於102年5月31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8年5月10日核准假釋在案,刑滿日期為111年1月8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54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110年11月15日,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08年5月10日法授矯字第10801621860號函及所附該署宜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考。聲請人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5月13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筱珮
法官邱滋杉法官黃雅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啟文中華民國108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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