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6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租佃爭議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66號原告祭祀公業 蕭伯海 法定代理人 蕭永立 法定代理人 蕭名雄 法定代理人 蕭錫滄 法定代理人 蕭洽濡 法定代理人 蕭國鏞 被告 蕭家翔 上列原告與被告蕭家翔間租佃爭議事件,經調解、調處後,移送本院,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七日內,以訴狀補正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並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訴狀繕本或影本。逾期不補,駁回起訴。
理由民事訴訟法第116條規定「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
載下列各款事項:一、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
二、有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者,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法定代理人與當事人之關係。三、訴訟事件。四、應為之聲明或陳述。五、供證明或釋明用之證據。六、附屬文件及其件數。七、法院。八、年、月、日」,第119條第1項規定「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第244條第1項規定「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
二、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本件於移送本院後,原告尚未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
119條第1項規定,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並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訴狀繕本或影本。茲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逾期不補,駁回起訴。原告除前開應補正事項外,並應陳報下列事項,以利訴訟之進行:
㈠提出原承租人 蕭藤村 (原籍)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與繼承系統表。
㈡提出最近一次訂立之耕地三七五租約影本。
㈢敘明系爭土地有無地上物,是否聲請勘驗、測量。
中華民國106年1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沙小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月26日
書記官連彩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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