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123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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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235號

原告 游兆良

被告 莊坤霖

陶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分別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5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依上說明,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300萬元(不併計起訴後之法定遲延利息),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萬6,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6月24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莊佩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6月25日

書記官王顥儒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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