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5493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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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549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5493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債務人 黃凱 琪債務人黃 志成 債務人 司惠菁
一、債務人應連帶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叁拾壹萬捌仟捌佰零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 黃凱琪 於就讀蘭陽技術學院時依行政院頒布「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就學貸款辦法」之規定,邀同 黃志成 、司惠菁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借款8筆,金額總計新臺幣345,728元。依借據約定債務人應於該階段學業完成日後滿一年之日之次日起,按每一學期借款得有一年償還期間之原則,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倘債務人不依約償還利息或本息時,除應自遲延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另按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之部分,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黃凱琪本息繳至民國104年2月28日止,即未依約履行繳納,迄今尚欠本金新臺幣318,806元及如「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欄所列之利息、違約金未清償,迭經催討無效,爰依借據約定,倘借用人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聲請人得將債務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黃志成、司惠菁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鈞院向債務人住所送達,如無法送達時,酌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38條第1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量之金錢債務,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速賜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9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表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司惠菁、黃│自民國104年3│至民國104年6│年利率百分之一│││318806│志成、黃凱│月1日起│月22日止│點八三│││元│琪├──────┼──────┼───────┤││││自民國104年6│至清償日止│年利率百分之二│││││月23日起││點八三│└──┴───┴─────┴──────┴──────┴───────┘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司惠菁、黃│自民國104年4│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318806│志成、黃凱│月2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琪│││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
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 勿庸 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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