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家訴字第13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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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家訴字第1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家訴字第130號原告 林佩思 訴訟代理人 黃重鋼 律師
林詠嵐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粉 等間請求分割遺產等事件。原告雖已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40,006元,惟其後變更追加聲明,查原告先位聲明一請求給付並由4公同共有人依每人4分之1分割,先位聲明二至四請求給付並由原告等依每人3分之1分割,先位聲明五至八請求返還並由4公同共有人依每人4分之1分割,先位聲明九至十一撤銷贈與契約、不動產所有權移轉之物權行為、塗銷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及請求移轉登記予4公同共有人並由各共有人依每人4分之1分割,按原告主張各標的物價值,計算原告因本件分割所受利益,核定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為13,234,538元【計算式:1,199,788×1/4[先位聲明一]+3,513,600×1/3[先位聲明二]+2,400,898×1/3[先位聲明三]+304,178×1/3[先位聲明四]+894,000×1/4[先位聲明五]+1,039,686×1/4[先位聲明六]+(8,500,000+8,700,000+543,111)×1/4[先位聲明七]+(8,500,000+8,700,000)×1/4[先位聲明八]+6,570,000×1/4[先位聲明九至十一]=13,234,538)。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77條之11、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8,512元,原告尚不足繳納88,506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月22日
家事法庭法官謝宜伶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如抗告,則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
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7年1月22日
書記官黃絲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