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拍字第139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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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拍字第13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拍字第1399號聲請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7號法定代理人丁○○代理人乙○○相對人甲0000000
即 羅蓮娜
San丙○○
San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 黃榮堃 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一)登記日期:民國96年2月13日。
(二)擔保債權總金額: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2,160,000元。
(三)抵押權存續期間:自96年2月8日至136年2月7日止。
(四)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五)利息(率):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六)遲延利息(率):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七)違約金: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八)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黃榮堃。嗣因債務人黃榮堃於97年7月20日死亡,如附表所示不動產應由相對人甲00000000000000000000000QUILABRAN即羅蓮娜、丙○○繼承。而債務人黃榮堃於96年2月14日向聲請人借款1,500,000元、300,000元,約定有利息及違約金,清償日期為116年2月14日、111年2月14日,應按月繳納本息,如一次未履行,即喪失期限利益。詎債務人自97年8月14日即未繳納本息,應視同全部到期,尚欠本金共1,774,990元及利息、違約金等,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房屋借款約定書、催告書等影本為證。本件相對人甲00000000000000000000000QUILABRAN即羅蓮娜、丙○○為抵押人之繼承人,故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2月20日
簡易庭法官謝慧敏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中華民國98年2月20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