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63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6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630號聲請人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8年度執聲字第40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所處有期徒刑拾月;又因違反保護令罪,所處有期徒刑伍月;又因違反保護令罪,所處有期徒刑陸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理由受刑人甲○○因施用第二級毒品罪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2月20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鍾堯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吳淑願中華民國98年2月20日附表:
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家庭暴力防治法│家庭暴力防治法│││(施用第二級毒品│(違反保護令罪)│(違反保護令罪)│││)│││├────────┼────────┼────────┼────────┤│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97年7月7日│97年9月1日│97年10月6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97年度毒│臺中地檢97年度偵│臺中地檢97年度偵││年度案號│偵字第4255號│字第22177號│字第23525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97年度易字第│97年度沙簡字第│97年度易字第││事實審││3864號│784號│4258號││├────┼────────┼────────┼────────┤││判決│97年10月31日│97年11月11日│97年11月10日│││日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97年度易字第│97年度沙簡字第│97年度易字第││判決││3864號│784號│4258號││├────┼────────┼────────┼────────┤││判決│97年11月24日│97年12月1日│97年12月1日│││確定日期││││├───┴────┼────────┼────────┼────────┤│備註│臺中地檢97年度執│臺中地檢97年度執│臺中地檢98年度執│││字第18310號│字第18314號│字第50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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