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101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重訴字第10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重訴字第1013號原告 陳愛凉
乙○○丙○○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美伶 律師被告庚○○
壬○○己○○戊○○甲○○辛○○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8月12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正本關於原告「丁○○」之記載,應更正為「陳愛凉」。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9月2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魏式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7年9月23日
書記官高雲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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