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重訴字第7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撤銷詐害行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重訴字第790號原告 吳鴻林 訴訟代理人 王炯棻 律師被告 曾瑞娟
曾裕仁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啟瑩 律師複代理人 王健安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詐害行為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拾萬肆仟柒佰伍拾貳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仟零玖拾伍萬伍仟元(計算式為:66萬美金×起訴日即民國99年6月21日美金即期買入價格31.75元=新臺幣20,955,000元)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玖萬陸仟肆佰肆拾捌元,原告僅繳納新臺幣壹拾萬肆仟柒佰伍拾貳元,尚欠新臺幣玖萬壹仟陸佰玖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0月18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郭美杏
法官魏式瑜法官吳若萍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0月18日
書記官王妤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