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建字第3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建字第329號原告即反訴被告朋揚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珠華 訴訟代理人 蔡志陽 訴訟代理人 張錦峰 被告即反訴原告三旺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蘇金碧 訴訟代理人 蘇勝明
蕭蒼澤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下午二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請被告即反訴原告確認何時收到本訴起訴狀繕本。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0月18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張文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0月18日
書記官吳建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