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472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47241號債權人 張佳琳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財團法人台中市交響樂團基金會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債務人財團法人台中市交響樂團基金會變更登記事項卡。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0年12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盧妙宜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0年12月15日
書記官莊玉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