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71號原告 徐文麗 被告 劉月娥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起訴聲明第一項關於請求被告修復房屋漏水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拾貳萬玖仟伍佰元;關於請求被告賠償損害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壹佰萬元,合計壹佰壹拾貳萬玖仟伍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萬貳仟壹佰捌拾柒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2月2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施月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2月21日
書記官吳昀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