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555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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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55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555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田天明 上列聲請人與 鄭玉茹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本院經核分期付款約定書第12條,債權人應向相對人為繳款通知或催告。故本案請對相對人鄭玉茹之戶籍地址為繳費催告通知(現已成年),並提出該通知函及收件回執影本。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5月21日
司法事務官湯明錦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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