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附民字第28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附民字第2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0年度附民字第287號原告 胡惟捷 被告 黃淑俐 上列被告因110年度金訴字第49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黃淑俐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胡惟捷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核有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之情形,爰依上揭法律規定,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2月7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吳永梁
法官張琇涵法官呂美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2月7日
書記官鍾宜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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