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促字第42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促字第4228號債權人 林明德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劉光忠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劉光忠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債權證明文件(如與請求金額相符之借據、本票、支票及退票理由單等)【註:1、匯款單僅能證明有「匯款」之事實,惟匯款之原因多端,或係借款之交付、借款之「清償」、贈與、貨款、承攬報酬等皆有可能。2、代墊汽車維修估價單、代墊投資宏億股票虧損文件,均無從證明兩造有何借款之合意及交付。3、債務人要求匯入債權人中國信託銀行存摺,究係何人匯款,無從確認,況縱係債權人之匯款,亦無從認定係借款之合意及交付,自不足為證。4、債權人雖提出通訊軟體line對話為證,惟通訊對話之解讀,每個人均有不同,尤其在對立之兩造間其解讀結果,往往南轅北轍,大相逕庭,自無從採據】。
三、催告函及回執(載明事實、理由、請求返還金額)。
四、如台端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11年4月28日
民事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1年4月28日
書記官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