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促字第42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促字第4277號債權人 柯永謙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崔再興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崔再興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兩造間關於債務人借用權之名義加盟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之協議書或類此之書面證明。
三、債權人因提前終止加盟合約而賠付新台幣(下同)202,089元之書面證明文件(須提出已賠付如上金額之證明,而非僅書面「賠償」。)。
四、請求金額300,000元,如何計算而得?此一金額與聲請狀「…停權拆招牌罰鍰202,089元及加盟契約終止協議書所載「…提前解約之相關費用202,089元…」均不相關,應具狀說明並提出計算明細表,同時檢具與請求金額相符足資認定之釋明文件。
五、催告函及回執(載明事實、理由、請求返還金額)。
六、債務人收受前項催告函後之「覆函」。
七、如台端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11年4月28日
民事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1年4月28日
書記官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