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42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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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4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142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林程東 上列聲請人與 汪亭佑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支票之形式上記載,本件聲請人所提之支票2紙,發票人為屏東縣私立上佳老人長期照顧中心,且經查該長照中心為獨資機構,故請將本件債務人名稱更改為「汪亭佑即屏東縣私立上佳老人長期照顧中心」。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2月15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