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4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141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陽光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明華 上列聲請人與 羅漢強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經查,聲請人陽光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已經變更,故請提出陽光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最新公司登記事項表,並應陳報其最新法定代理人姓名及送達地址;併應於聲請狀具狀人處補正聲請人最新公司大、小章。
二、請提出印刷清晰之登報資料畫面。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2月15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