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補字第4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再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補字第407號再審聲請人甲○○上列再審聲請人與再審相對人強固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薪資事件,再審聲請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10月3日本院95年度聲再字第3號裁定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其繳納,茲限再審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再審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2月13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俞慧君
法官陳玉曆法官王本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2月14日
書記官陳淑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