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審消債更字第52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審消債更字第5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審消債更字第522號聲請人甲○○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提釋明不可歸責於己事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及財產收入狀況說明,如附表所示之證明文件到院。
理由
一、按債務人與金融機構協商成立者,不得聲請更生或清算,但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者,不在此限;本條例施行前,債務人依金融主管機關協調成立之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與金融機構成立之協商,準用前項之規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第5項、第6項分別定有明文。又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復為同條例第8條所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未釋明其有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之情事,所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等亦未完備;爰定期命補正如附表所示相關證明文件以代釋明,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附表:
⒈依無擔保債務還款計畫之證明文件(如存摺封面、內頁、匯款或轉帳證明等,如已遺失,請向金融機構申請補發)。
⒉聲請人96年度之國稅局及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或扣繳
憑單及97年度薪資證明;聲請人經營「黑阿姨漢堡店」之營利事業登記證及最近5年營業額平均每月200,000元以下之證明文件。如有其他如投資型保險單或其他財產及收入,亦應併為陳明其種類金額及提出證明文件影本。
⒊聲請人聲請前5年勞保及前2年健保清單之投保資料(包括投保單位及投保金額)。
⒋聲請人之前夫 紀政 原95、96年度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及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⒌聲請人聲請前二年必要支出每月房租15,000元、生活費10,000元及扶養女兒 紀昕妤 扶養費等明細及支出證明文件。
⒍其餘有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之相關證明文件(例如生病之診斷證明書、非自願性離職證明書等)。
⒎投資之德公企業有限公司最新營利事業變更登記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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