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366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陳宗佑
(現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4年度聲沒字第18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宗佑於民國113年11月4日17時許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案件(下稱A案),因被告另有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11年度毒聲字第815號命被告觀察勒戒,嗣後113年12月16日無繼續施用傾向出所,而A案受上開觀察勒戒效力所及,故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下稱臺中地檢署)以113年度毒偵字第417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員警偵辦A案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物(詳臺中地檢署114年度保管字第961號扣押物品清單),經送驗結果,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等情,有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成分鑑定報告在卷可稽,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
㈠被告所犯A案,因被告所另犯111年撤緩毒偵字第118號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11年度毒聲字第815號裁定命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113年12月16日執行完畢釋放,A案受上開觀察勒戒效力所及,並經臺中地檢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毒偵字第4173等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被告前案紀錄表、上開不起訴處分書(見本院卷第7頁、毒偵卷第135至136頁)在卷可稽。
㈡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原扣案時載二級毒品安非他命1包(毛重0.18公克),且初驗呈安非他命陽性,有清水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初驗報告圖面可參(見毒偵卷第51、55頁),嗣所餘殘渣袋送鑑,經以氣相層析質譜儀鑑驗,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成分鑑定報告(見毒偵4173卷第131頁)在卷可查,而殘渣袋與所殘存甲基安非他命難以完全析離,仍應認係甲基安非他命之一部,而甲基安非他命既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之第二級毒品,核屬違禁物,是檢察官就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聲請宣告沒收銷燬,核無不合,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l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又鑑驗過程中所耗損之毒品,既已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4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方星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賴柏仲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4 日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品名稱
鑑驗結果
備註
1
殘渣袋1包
(報告編號4C26D031)
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⒈114年度保管字第961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1(見毒偵4173卷第125頁)
⒉初驗情況照片(見毒偵卷第55頁)
⒊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成分鑑定報告,取樣檢品均已檢驗用罄,驗餘檢體一併返還(見毒偵卷第131頁)
⒋鑑驗後扣押物品照片(見毒偵卷第133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