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婚字第6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婚字第618號原告乙○○
2訴訟代理人 黃雅琴 律師
羅宗賢 律師上列原告請求與被告甲○○離婚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應徵非財產上之訴之裁判費新台幣(下同)三千元,財產上之訴之裁判費五千四百元。
二、請提出被告 林賢坤 與訴外人重婚生子之有關資料之中文譯本。
三、查報被告甲○○在泰國之確實住址。中華民國98年7月13日
家事法庭法官王靜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7月13日
書記官楊金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