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簡字第1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14日
裁判案由:志願士兵不適服現役賠償辦法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8年度簡字第1號原告憲兵第202指揮部代表人 鄭禎祥 (指揮官)訴訟代理人郭柏旻
陳泊瑋上列原告因志願士兵不適服現役賠償辦法事件提起本件行政訴訟,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23
6條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原告提起本件訴訟,係其他關於公法上財產關係之訴訟,其標的金額在新臺幣(下同)40萬元以下者,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後段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00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原告應依限補繳。
二、原告於起訴時,未依行政訴訟法第59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1
9條第1項規定,按被告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或影本及其附屬證物,致有程式上之欠缺,原告應依限補正起訴狀繕本或影本(含附屬證物)2份。
三、以上各項程式所欠缺之事項,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事項不完全,致仍有程式上之欠缺者,即予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2月14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孫萍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2月14日
書記官劉翊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