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度侵訴字第2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侵訴字第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侵訴字第25號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江宗霖指定辯護人本院約聘辯護人張家慶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2年11月22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理由欄之四、沒收部分「至扣案之SAMSUNG手機1支(含SIM卡1張),無證據證明與本案犯行有關,不予宣告沒收。」之記載,應更正為「至扣案之SAMSUNG手機1支,無證據證明與本案犯行有關,不予宣告沒收。」。
理由
一、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誤寫,惟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13年1月26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張志偉
法官陳盈螢法官鄭諺霓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中華民國113年1月26日
書記官李玫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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