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5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526號上訴人即被告 廖荃儀 被上訴人即原告 陳盈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月4日本院第一審民事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利益金額為新臺幣596,004元,應徵第二裁判費新臺幣9,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月2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卿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1月26日
書記官陳慶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