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4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代位分割遺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43號原告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訴訟代理人 洪啟超 被告 侯美麗
侯美華 侯旻君
侯冠竹 侯宜孜 侯盈如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573,462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6,2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月2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卿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1月26日
書記官陳慶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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