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2438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2438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2438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呂達文 相對人即債務人 邱昆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佰叁拾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按年息百分之三.六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利息請求逾年息百分之二十部分無請求權,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1年10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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