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9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975號原告 卓玉霞
王政隆 王祈昶 王富貴 被告 郭鄭寶枝
郭美足 郭林祿 郭林祥 郭麗鈴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48,938元(以系爭土地之面積×起訴時之土地公告現值×原告之應有部分為計算,個位數以下四捨五入:148.25×15500×1/8×
4=0000000),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385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中華民國107年6月7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黃杰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6月7日
書記官王素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