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交附民字第5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108年度交附民字第546號原告 余英杰 訴訟代理人 林威成 律師被告 羅炎能
陳柏仲 家和通商有限公司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林漢奇 被告 元鑫起 重行即 林吉榮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致重傷害案件(本院108年度交易字第1370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月14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黃光進
法官林依蓉法官簡志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峻偉中華民國109年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