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12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1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01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125號原告 朱澧洋 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方睿張鈞超張志鵬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90,000元【計算式:925,000元+465,000元=1,39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4,761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3月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桂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3月1日
書記官蘇冠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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