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5年重訴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重訴字第5號原告恆利木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瑞梅 訴訟代理人 黃憲男 律師被告俊昌木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張群威 人上二被告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秋銘 律師
黃金亮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七年三月十三日上午十時四十五分,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7年1月16日
民事庭法官鄭貽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月16日
書記官林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