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10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1088號原告東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梯萬 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佩珊 間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柒拾捌萬柒仟陸佰肆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捌仟陸佰貳拾壹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1月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彭淑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1月5日
書記官陳宏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