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5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57號聲請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韋萱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7年度執聲付字第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韋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韋萱因竊盜、偽造文書、詐欺案件,在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執行中,茲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06年12月1日以法授矯字第10601873590號函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之規定,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李韋萱前因犯竊盜(七罪)、偽造文書(三罪)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四月、四月、四月、四月、四月、四月、六月、四月、四月、四月確定,並經本院以99年度聲字第429號裁定定應執行刑二年十月確定;又因犯竊盜(六罪)、偽造文書(十罪)、詐欺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八月、六月、六月、六月、六月、六月、六月、六月、六月、三月、三月、三月、三月、三月、七月、七月、二月確定,並經本院以101年度聲字第322號裁定定應執行刑五年二月確定,於99年6月3日入監接續執行前開罪刑,現於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執行中。其刑滿終結日期原為107年11月24日,經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24日後,刑期終結日為107年10月31日,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6年12月1日以法授矯字第10601873590號函核准假釋出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等在卷可稽,本院審核相關文件後,認聲請人聲請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月16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林惠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林恬安中華民國107年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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