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7年交附民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交附民字第3號原告 洪天然 兼訴訟 葉緣珍 代理人被告 董昱辰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請求賠償之金額、慰撫金等尚須調查而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3月30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林春長
法官王鴻均法官林秀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梨香中華民國107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