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484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4842號債權人衛生福利部嘉義醫院法定代理人 白錫彥 債務人 武高松 即 武聖民 之繼承人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武聖民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零捌佰參拾捌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於繼承武聖民之遺產範圍內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整,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其餘聲請駁回。
三、債權人陳述略以如附件事實欄所載。
四、按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民法第1148條第2項定有明文,故債權人逾此部分之請求,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六、債權人如不服本命令駁回部分,應於本命令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6年6月22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四、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19條規定: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者,支付命令於異議範圍內失其效力,以債權人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或聲請調解。
前項情形,督促程序費用,應作為訴訟費用或調解程序費用之一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