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32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3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強盜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三二七號
公訴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乙○○右列被告因強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壹年玖月貳拾壹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本案被告甲○○因強盜案件,經本院認其犯罪嫌疑重大,且所犯係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刑法第三百三十條第一項參照),認有羈押之必要,而於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一日對被告執行羈押。茲本院經訊問被告後,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九十一年九月二十一日起延長羈押二月。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十二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邱志平
法官鄭景文法官劉桂金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陳玲誼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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