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繼字第283號
聲請人 葉瑞竹
上列聲請人因被繼承人 林榮鐃 死亡,向本院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為被繼承人林榮鐃(女,民國00年0月0日出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彰化縣○○鎮○○路000號)之配偶,為繼承人。被繼承人於民國113年12月20日死亡,聲請人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公告於司法院網站之翌日起6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前項報明債權期間屆滿後6個月內,繼承人應向法院陳報償還遺產債務之狀況並提出有關文件。
四、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繼承人林榮鐃之遺產負擔。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華民國114年2月17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簡豪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