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103年度屏補字第78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屏補字第78號
原   告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明仁
代 理 人  辛純昌
被   告  林如堅
一、上列原告因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林如堅發
  支付命令,惟被告林如堅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
  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33,607元,應繳裁判費
   新台幣2,5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外,尚應補繳新臺幣2,04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7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李麗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滕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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