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42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4220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蘇鴻吉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陸年玖月壹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懲治走私條例等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為所犯罪嫌重大,且所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部分為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規定,於民國95年12月1日執行羈押,並於96年3月1日、同年5月1日、同年7月1日起各延長羈押2月在案。
二、茲因羈押期間即將屆滿,而被告曾於95年10月2日自澳門搭機私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回臺,涉及運輸第二級毒品、私運管制物品進口之犯行,業經本院於96年8月8日判處有期徒刑9年,目前尚未確定,且其中運輸第二級毒品罪屬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非予羈押,顯難進行第二審審判或執行,本院經訊問後,認被告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性仍然存在,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6年9月1日起,再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22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邱永貴
法官李昆南法官楊筑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8月22日
書記官林靜慧